第87章 分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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  若作品系与公司內部製作人(如俞永镇总监、kenzie老师等)共同创作,则著作权由公司与创作者共有.
  具体分配比例依內部贡献度另行约定,但公司保有最终决定权与商业运营权。
  收益分配:
  “艺人因演艺活动產生的所有收入,须先行进入公司指定帐户。公司將在扣除以下成本后,按约定比例与艺人结算:
  活动直接成本(製作、宣传、差旅)。
  形象维护与团队运营成本。
  ……
  完成上述扣除后的净收入,由公司与艺人按下述比例进行分配。
  具体分配比例可根据艺人发展阶段及贡献度,在附件中调整。”
  国內行程(商演/综艺/签售)、海外活动(巡演/海外专辑/商演)、gg/代言、ost /影视出演都是公司60%,个人40%。
  固定综艺/主演影视:公司40%,个人60%
  周边/应援物:公司90%,个人10%
  音源(数字单曲、迷你专辑、正规专辑收录曲等)、实体专辑:公司95%,艺人5%
  註:若艺人为该音源作品之创作者(词/曲),可额外获得净收益之10%作为创作版权分成。
  此分成与上述演唱分成並行计算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