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103章 大明税之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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  “成化间汪直掌西厂,商船过钞关须纳“西厂协济银”,税银直入御马监。”
  “万历末年魏忠贤更截留九边“辽餉”,仅天启六年,山海关军餉,竟需向税监行贿才能拿到。”
  江雾里隱约可见骨瘦如柴的背粮脚夫。
  张有誉嗓音陡然嘶哑:
  “三曰银法之殤。”
  “自“一条鞭法”改徵白银,州县便趁机“折色倍征”。”
  “如崇禎五年武昌府秋粮每石折银二两,时市价仅值八钱,百姓卖儿鬻女犹不足纳。”
  “更兼火耗(熔铸银锭的损耗)、解运等费,正税之外实征三倍。此等“看不见的税链”,户部帐簿焉能记载?”
  朱慈烺沉吟不语,“折色倍征”四字让他陷入沉思。
  官府规定秋粮每石要折算成白银二两来徵收赋税,然而市场上粮食的实际价格是每石仅值白银八钱。
  这就意味著百姓如果要按照官府的要求缴纳赋税,就需要用远远高於粮食实际价值的银子来交税。
  百姓原本有一石粮食,按市场价格只能卖八钱银子,但官府却要求交二两银子。
  百姓为了凑够这二两银子,就不得不卖掉更多的粮食或者其他財物,甚至可能出现卖儿卖女的悲惨情况。
  这正是张居正推行“一条鞭法“改革后,因强制以银代粮的税制弊端所致,银粮折价机制脱离市场实际。
  加之吏治腐败导致层层加码,最终形成制度性盘剥的恶性循环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