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1372章 1462无农不稳,无商不富
  中国古代赋役制度中国歷代王朝为巩固国家政权而向人民征课財物、调用劳动力的制度。
  赋,原指军事上车马军需的徵调,后指对土地的课税,即田赋,有时还包括人头税和资產税。
  役,亦称徭役,即在统治者强迫下,平民从事的无偿劳动,包括力役、杂役和军役。
  古代役重於赋,封建赋役的实质在於巩固地主阶级的统治。
  中国封建土地所有制的特点之一是通过土地自由买卖以进行兼併,在田赋徵收上,长期以来是大户的税负远轻於小户的税负,甚至大户的税负转加於小户身上,这就助长了大土地所有制的发展。
  役政方面,特权阶级不仅自己不服徭役,並可荫庇眾多投靠之户,这正是歷代户口逃亡的一大漏洞,逃亡户的增多,未逃亡户更受赋役的重压,其结果是相率逃散,挺而走险。
  从中唐以至明代的户资列等问题,体现著特权阶层以下各等级民户在赋役负担上的相爭相持,其结果只能是上户偏轻,下户偏重,摊丁入地以后的大小户矛盾仍集中於亩税的征课。
  先秦时期,百姓服役极重,《诗经》中不少篇章反映人民被迫服役的怨忿,《春秋》中有许多关於役民筑城的记载,特別是各国互相攻伐,军役更为频繁。
  《周礼·大司徒》篇中规定各级地方官有召民应役的职责,为此应经常保持户口及马牛车辆等的实况登记,徵调时贵者、贤能者及服公事者均免役。
  春秋时期,土地私有制逐渐形成,国家对土地的粟米之徵为“什一”。
  春秋前期,管仲曾建议齐国试行“相地而衰征”,春秋后期,鲁宣公十五年实行“初税亩”即按平均產量规定一亩的税率,以后成为以收益为基础的田赋税制。
  秦统一中国后,徭役极为苛重,激发了以陈胜、吴广为首的农民起义。
  汉初採行与民休息政策,田租的征课,由十五税一减至三十税一,但徭役仍沿秦制。
  男丁每年在郡县服役一月之外,尚有正卒和戍卒的服役,不服役的纳钱代役,称为更赋。
  魏晋南北朝时期,战爭连绵,田租、户调甚为混乱,兵役杂役尤极苛重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