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98章 地方行政区划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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  “地方三法司要不要调整,请陛下说明白些。”
  “让老臣心里有底,方便三法司改制。”
  不相信皇帝不调整地方三法司机构,袁可立询问道。
  朱由检对地方三法司机构其实也有考虑,只是因为对地方事务不熟,不敢轻易决定。
  此时袁可立愿意商量,他就试著说道:
  “县级就暂时不动,仍旧由知县负责。”
  “但是知县只能判决杖刑以下案件,徒刑、流刑案件要提交给法庭正式审判。”
  “县级使用笞刑、杖刑致人死亡和残疾的,也要追究责任,不能让他们妄为。”
  这是在限制知县权力,宋朝就规定知县只能判决杖刑以下罪犯,大明也规定犯徒流罪者、县里擬罪之后要提交给上级。
  朱由检更进一步,明確规定知县没有审判徒流罪犯的权力。而且在实行笞刑、杖刑时也要注意,不能打死打残犯人,防止他们肆意使用刑罚残民害民。
  袁可立对这点同样十分赞同,觉得应该限制知县权力,又问道:
  “地方法庭应该如何设置?”
  “是在提刑按察使司,还是在州府?”
  朱由检想了一下,说道:
  “府要设置法庭,由通判、推官负责。”